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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兴华摩托车销售公司
 
上海幸福摩托车总厂与沈阳兴华摩托车销售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省法院于2001年5月作出(2001)辽经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兴华摩托车销售公司给付上海幸福摩托车总厂货款597万余元。

沈阳中院于2001年6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沈阳中院查封了登记在沈阳兴华摩托车销售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但无法认定其所属。因此该房产无法处理,始终处于查封状态。沈阳中院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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