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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
 
我国信用评级活动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
1987年,国家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了在各地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先后20多家评级机构先后成立,一些专业银行的咨询公司、信息部门等也参与信用评级工作。1989年,国家又撤消了评级公司,业务归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至1992年底,信用评级进入了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开展业务,当时评级大多数属于内部评级。同时,独立于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也酝酿产生。我国信用评级业由此拉开了序幕。
(二)整顿阶段
我国信用评级业在经过短暂的序幕后,即进入了整顿和调整阶段。1995年后,各地信誉评级委员会纷纷改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发展到顶峰,最多时达90多家,但仅有2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于债券发行少,业务萎缩,评级机构的数量开始下降,纷纷另辟新路,实际上一半已经“名存实亡”了。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了9家从事全国范围内债券信用评估业务资格的评级机构。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尝试开发各种评级业务的同时,也自发联合,探讨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可能性,各种研讨会相继举行。
(三)突破阶段
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了信用评级的功能和作用,地方性的评级机构也纷纷组建,全国评级机构数量又快速膨胀起来。监管当局试图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草拟了多部对机构和业务管理的规章,但由于《征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迟迟不能出台等原因,有关监管部门从不同的侧面认可了若干家评级机构。在这期间,国内评级机构纷纷举办各种活动,以扩大信用评级的影响。在自主发展的同时,国内评级业也尝试与国际机构合作。
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管理部门得以确定。
200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央行将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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