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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阜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21号)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辽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辽宁省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以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统一设计、联合建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阜新”形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在建设信用体系初期,要以市政府为主导做好政策协调、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工作,扶持并推动信用中介行业的建立与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运作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
2.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进行总体规划,同时也要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的推进。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跟进,技术承接,数据共享。根据我市实际,依照全省的模式,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分阶段建设个人信用体系,逐步建成覆盖全市范围的社会信用体系。
3.注重实效,责任分担
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全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共同参与,效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在建设中要有战略性和前瞻性,便于与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融合。
4.安全保障,依法征信
在征信活动中,对于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既要保护被征信者的权利和利益,又要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保障。全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建设应当在保证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总体目标与工作任务
到2010年,逐步构建我市立体开放的联合征信服务机制,收集、整合、查询、发布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实现全市信用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具体实现“一个中心、一个网站,两个平台、两个系统,三个数据库、三大体系”。即:建设全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阜新”门户网站;企业、个人信用征信平台;企业、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源数据备份数据库;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形成阜新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论证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实现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的低成本服务。完善行政承诺和民心工程督办考核制度,深化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工作,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和依法查处。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打造全市企业的诚信品牌。健全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信用状况恶劣的企业予以公开发布,使企业诚信得实惠、失信受约束。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以建立运转高效的个人信用登记、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和管理制度为目标,逐步整合分散在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劳动、银行、司法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联合征信,形成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查询。同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三、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阜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列入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监督到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资源
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筹建阜新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技术支撑,对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各部门要积极向市信用信息平台传送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定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服务。公共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向外发布和披露。
(三)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在信用体系建设初始阶段,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特别对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门户”网站、信用数据库等公共基础项目,要积极投资建设;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要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适当减免,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照顾。
(四)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中介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采取适当措施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引导信用产品商品化,促进信用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以建立信用调查、征信、评估实体为重点,扶持和引进若干以商务信用中介服务为主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地自主经营,实现全市信用建设逐步由市场取代政府成为主要推动因素。
(五)依法采集信用信息,保障信用安全
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泄露。在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存储以及信用查询公示、等级评定等活动中,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及政务或商务机密的泄露。
(六)加强信用宣传,培养信用管理人才
一是利用现代传媒工具,组织开展信用道德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浓厚氛围。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教育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业经营者的信用法制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三是开设面向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多种类型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普及现代信用知识,邀请专家学者、市民代表讨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四是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强化对信用专业人才的管理,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信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考试,提高企业信用管理和信用行业机构人员的从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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